大陸海運快遞到台灣

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作業說明


船運安排方式及港口

一. 目前可安排海運快遞整櫃(20'櫃及40'櫃)進口之大陸港口:

上海: 每週四航次, 每週一、二、四、五開航, 二天後到港.
寧波: 每週一航次, 每週日開航, 三天後到港.
台州: 每週一航次,
溫州: 每週二航次, 每週二、五開航, 一天後到基隆港.
福州平潭: 每週二航次, 一天後到港.
廈門: 每週三航次, 每週二、四、六開航.一至二天後到基隆港.
深圳: 每週二航次, 每週二及週六開航
香港: 每週二航次, 每週二及週六開航
適用對象: 空運快遞業者及傳統海運雜貨櫃包稅運輸業者

操作方式:

  1. 整櫃單一裝運海運快遞貨物.
  2. 海運快遞貨物+ 一般海運貨物: 貨櫃到港後分別進儲快件中心及普通海關監管倉庫, 分別清關(台北港及安平港皆可操作).
    優缺點比較:
    A) 快遞貨: 在資料都正確及合乎海運快遞規定的情況下, 都是當天放行。
    B) 普通貨(CFS / CFS): 比正常的拼箱貨還快1-2天.
    C) 海運雜貨(超過35品項): 不需等5-10天的集中查驗, 可在當天拆櫃, 第二天驗貨, 第三天估價及放行, 可提早5天以上的時間。

二. 目前可安排併櫃進口台灣之大陸港口:

上海: 每週二航次, 每週一、四開航, 二天後到港.
福州: 每週一航次, 週日開, 一天後到港.
廣州: 每週二班, 週一、四收貨, 一週後到基隆港.
東莞: 每週二班, 週一、四收貨, 一週後到基隆港.
深圳: 每週二班, 週一、四收貨, 一週後到基隆港.
香港: 每週二班, 週一、四開航, 二天後到基隆港.
適用對象: 原空快業者及部分海運全包業者
操作方式: 將不足整櫃之快件貨以散貨的方式(CFS/CFS, 即一般拼箱貨)裝運至台灣基隆或高雄港, 再單獨以保稅卡車移倉至台北港及安平港之快件中心清關。

海運快遞進口之費用明細:

1. 各港口至台灣基隆港、台北港、高雄港之海運費。及各船公司台灣雜費, 正常為THC(吊櫃費事 NT$ 5600/20' ; 7000/40'/40'HC + D/O FEE: NT$ 1800/單
2. 各港口至快遞中心之拖車費: 各家收費不等,
基隆港: 至台北港快件中心約NT$ 5500-7500/櫃, 至安平港快件中心約NT$ 18000-20000/櫃
台北港至台北港快件中心約NT$ 1800-2500/櫃。
高雄港至安平港約NT$ 5000-6000/櫃.
台中港至台北港快件中心約NT$ 8000-9000/櫃. 至安平港快中心約NT$ 8000-9000/櫃.
3. 快件中心清關費用: NT$ 14/公斤, 含拆櫃費起、連線、清關直至放行為止.
**普通CFS / CFS貨物清關費用: 拆櫃費: NT$ 380/CBM + 換單費(D/O FEE): NT$ 2500/單 如需代報關, 報關費NT$ 2500/單, 不含查驗費用及關稅、貿易推廣費、碼頭使用費等雜費, 詳情可洽業務部.
4. 清關後的派送費:

三. 將散貨直接交運至廈門或我們指定之各地集貨站所:

適用港口: 廈門港
適用對象: 一般之工廠、貿易業者、鎖售平台或電商業者。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財政部 令 106128日台財關字第1061026124 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區分下列四類:
()第一類: 進口快遞文件(X1)
()第二類: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2),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第三類: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者。
()第四類: 進口高價快遞貨物(X4),指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出口快遞文件(X6)
()第二類:出口低價快遞貨物(X7),指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
()第三類:出口高價快遞貨物(X8),指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三、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申報。
() 簡易申報單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 報關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
() 每份分提單或分託運單應申報ㄧ份「簡易申報單」。
() 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 X1X6貨物依前款合併申報者,得併成一袋通關,且每一袋貨物限以同一報 單號碼申報。
() 簡易申報單編號適用一般海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

四、依第三點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時,其報單得省略部分內容:
() X1貨物,得省略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 值(完稅價格)、貨品分類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 X6貨物,得省略輸出人名稱、地址、貨物價值(離岸價格)、貨品分類號列。
() X2X7貨物,得省略貨品分類號列。

五、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下稱專區業者)應掃描海運快遞貨物條碼,將報單 類別、通關方式、稅額及報關箱號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或貨袋上。但經核定 C1通關放行之非併袋貨物,免列印黏貼通關標籤。
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X2X3X7貨物經核定為C3者及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之貨物經核定為C2C3者,由專區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審或候驗。
X1X6貨物以主提單號碼或主託運單號碼併袋通關者,專區業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於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應將併袋貨物之分提單或分託運單總數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經核定為C3者,應將整袋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六、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貨物,經核定為C3者,由關員於掃描貨物條 碼後,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物上之發票進行查驗。
海關依前項查驗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 查驗相符,並經分類估價無誤後放行。
() 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 未涉及違章、漏稅者,於海關電腦系統更正後放行。
2. 涉及違章、漏稅,或須查證留置貨物時,應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上,由驗估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
3. 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七、簡易申報之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繳納稅費,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空快業者常見的迷思:

  1. 海運快遞的清關方式是否與空運快遞一樣, 只是運輸工具不一樣而已?
  2. 海運快遞相對於空運快遞, 有什麼好處?
  3. 是否可包稅進口?
  4. 是否可化整為零進口?
  5. 是否可借人頭清關?

更多的操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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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Q&A)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

Q:什麼貨物可以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Q:何謂海運快遞貨物之簡易申報?

Q:海運快遞貨物之簡易申報或一般申報應如何區分?

Q:海關快遞業者可否進入海運快遞通關作業場所進行貼標、拆袋等理貨行為?

Q:海運快遞貨物同一貨主之數箱貨物是否得以類似空運快遞袋合裝,並將條碼貼於袋上通關?

Q:海運快遞是否得將數個貨主的貨物併於一箱內申報?

Q:海運快遞業者是否得將同一批貨物以數個進口人名義向海關分散申報?

Q:海運快遞貨物是否須先艙後報?

Q:海運進口應稅快遞貨物稅款繳納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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